牵连犯与吸收犯是刑法中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关键的区别:
触犯的罪名性质
牵连犯: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属于罪质不同的犯罪。
吸收犯: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属于罪质相同的犯罪。
行为间关系的含义
牵连犯: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具体表现为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实质上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
吸收犯:数行为之间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行为的具体表现
牵连犯:数行为通常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
吸收犯:数行为可以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犯罪故意的性质
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服务于总的犯罪目的,但本身具有不同的内涵。
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虽然可能涉及多个行为,但性质相同且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
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
牵连犯:数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吸收犯: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处断原则
牵连犯: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
吸收犯: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结论
综上所述,牵连犯与吸收犯的主要区别在于:
触犯的罪名性质不同:牵连犯触犯不同罪名,吸收犯触犯相同罪名。
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而吸收犯是罪的吸收关系。
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表现为手段、目的和结果行为,吸收犯表现为预备、未遂、实行等行为。
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牵连犯数行为故意不同,吸收犯数行为故意相同。
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牵连犯数行为侵犯不同直接客体,吸收犯数行为侵犯相同直接客体。
处断原则不同: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吸收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
这些区别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认定犯罪行为,并依法进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