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办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下是详细的指南:
申报条件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需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且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零售场所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符合法律、法规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方式
申请人需自行向各地方行政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所需资料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的证明。
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许可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办理程序
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
应急管理局进行现场审核。
应急管理局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
签订《烟花爆竹销售安全责任书》。
领取《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
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的应急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营许可证种类和有效期
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为专店常年零售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其他注意事项
零售经营者在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需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营烟花爆竹零售点位的个人需通过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到行政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并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和相关要求规范填写申报信息及提交申报材料。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各地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联系当地应急管理局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