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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管理办法

《采矿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而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和审批登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申请与审批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续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

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费用与价款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矿区范围的;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变更开采方式的;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则

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采矿许可证。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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