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收养的主要目的是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环境,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
保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收养关系涉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必须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平等自愿原则:
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收养,并且收养行为应当出自双方的自愿,没有强迫和欺诈。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收养行为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原则:
收养行为应当纯粹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不能以收养为名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卖行为。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收养制度的基石,确保了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人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