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已经按月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
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增设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
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
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发放对象限于县域内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教师,其他人员不得享受。
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置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奖励等项目。
除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外,其他项目在年度考核后发放。
班主任津贴由县级以上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经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发放原则
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引导教职工将主要精力集中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上。
强化激励作用,以教职工在学校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和工作纪律为依据,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原则。
坚持简单易行的原则,便于操作管理。
资金来源
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通常为财政下拨的全校全年教职工绩效工资。
发放对象
绩效工资发放对象为校长聘任的能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办法通常包括对教师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考核,采用百分制。
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
其他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拨绩效奖金:副理(含)以上主管职及相当职等(含)以上非主管职人员;职员尚在试用期者;当月有迟到、早退三次(含)以上者;当月有事假、病假合计二十天(含)以上者;当月有旷工、惩处记录者;当月留职停薪记录者;当月辞职而工作日历未满月者;工人到职未满一个月者。
员工当月到职满一个月而工作日历未满月者;员工当月因劳动合同期满离职而工作日历未满月者,可依实际出勤天数除以月平均工作日2.15天按比例提拨发放绩效奖金。
这些办法和原则旨在确保绩效工资的发放既公平合理,又能有效激励教职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