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原则上由招标人支付
根据2002年10月15日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第十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即由招标人支付代理费。
2003年9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并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除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
中标人支付为例外
尽管“谁委托谁付费”是原则,但实践中较多情况是由中标(成交)人支付代理服务费。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并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则中标人需要支付代理费。
特殊情况下的约定
在难以完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代理机构可以与委托单位约定,在项目取消、项目流标或经代理机构催收但无法回收代理服务费等特殊情况下,由委托人负担代理服务费。
建议
代理机构在与委托单位洽谈代理服务协议时,应明确费用支付主体,并尽量将“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写入采购代理委托协议中。
如果需要由中标人支付代理费,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支付的具体数额标准和支付办法,并确保这一条款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注意遵守当地相关法规和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