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三减半”是一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具体指 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项措施适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详细来说,如果企业投资经营的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规定条件和标准,那么该企业可以享受到以下税收优惠:
免税期:
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半期:
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照法定税率的50%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相关条件,并且项目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目录要求。此外,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转让的,受让方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但如果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受让方则不能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这项税收优惠措施旨在鼓励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节能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从而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