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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成员因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包括:

工作严重失误或失职:

因工作严重失误或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重大事故责任:

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

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决策失误: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抗灾救灾、防治疫情失职:

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安全管理失职:

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

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失职:

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的。

选拔任用不力: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的。

管理监督不力:

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家庭违纪: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情形:

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建议:领导成员应当时刻保持高度责任心和职业操守,避免因工作失误或失职给组织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在出现问题时,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依照相关规定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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