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包括:
工作严重失误或失职:
因工作严重失误或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重大事故责任:
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
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决策失误: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抗灾救灾、防治疫情失职:
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安全管理失职:
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
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失职:
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的。
选拔任用不力: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的。
管理监督不力:
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家庭违纪: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情形:
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建议:领导成员应当时刻保持高度责任心和职业操守,避免因工作失误或失职给组织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在出现问题时,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依照相关规定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