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的四个条件如下:
传唤和拘传的时间限制
传唤和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在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情况下,传唤和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禁止变相拘禁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保障基本权利
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合法传唤的要求
传唤人员应当出示相应的证件,确保身份合法。
辅警没有传唤资格,应当识别真正的警察。
被传唤人有权要求告知传唤事由,并通知家属或律师。
如果传唤不合法,被传唤人有权拒绝,并可以拨打110举报监督。
这些条件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并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