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定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治疗时,依法享有的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期限
医疗期的长短取决于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具体规定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内的待遇
在医疗期内,职工应享有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对于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特殊疾病医疗期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延长时间需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
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的关系
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停工留薪期通常指职工因伤因病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的时间,而医疗期是法律保护职工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以上信息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整理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