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这些措施旨在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保行政决定的执行效果。建议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尽快缴纳罚款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履行决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