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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这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也不得被随意搜查或查封。这是对公民私生活的空间保护,其范围不限于公民生活用的住宅,工作场所也属于广义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等手段进行通信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通信内容和通信秘密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或窃听。

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身自由体系,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公民的尊严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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