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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点和详细内容:

录用对象和来源

主要来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通过全国统一的招考方式录用。

报考条件

年龄:一般要求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可以适当放宽至30岁。

身体健康:需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可以适当放宽身高要求。

品行和背景:不得报考的人员包括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道德败坏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以及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录用程序

计划编制和审批:录用计划需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编制,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审批程序包括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所属单位、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及所属单位、县(市、旗)公安局等各级公安机关的审批。

考试和考核:公共科目考试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业科目、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按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测评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体检: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监督和检查

监督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办法录用人民警察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不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其他规定

培训: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接受三个月以上的公安专业培训,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节可能会有所更新和修订。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身体素质和道德品质,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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