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行为主体
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行为客体
指行政行为的指向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行为内容
指行政行为所反映的实质或具体情况,包括赋予权利、设定义务等。
行政行为形式
指行政行为内容的载体,如命令的形式、决定的形式等。
行政行为依据
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
程序和形式要件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
期限要件
具体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成立,要具备期限要件。有法定期限的,期限届满即成立;无法定期限的,60日期满即成立;紧急情况的,即时成立。
主观方面的要件
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客观方面的要件
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即由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
功能要件
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形式、依据、程序和形式、期限、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功能等方面,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合法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