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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概述

目的

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

加强监督管理。

保障村镇银行的持续、稳健发展。

适用范围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批准,在农村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

主要服务对象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性质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股东权利与责任

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以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禁止行为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监督管理

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机构设立

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阶段需提交一系列文件与材料,如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业务范围

需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以上概述基于最新的参考信息,具体规定可能随时间更新,请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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