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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伤残军人的退役安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退休安置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国家供养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政府安排工作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或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自主就业

伤残军人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政府会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和帮助。

住房和医疗保障

政府会为伤残军人提供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例如,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政府会提供购(建)房费用。各级财政部门会逐步加大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确保伤残军人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在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以解决个人实际困难。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伤残军人在退役后能够得到适当的安置和必要的生活保障,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的尊重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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