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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如下:

基本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九项个人所得之一。

该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税规定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税方式根据持股期限有所不同: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建议

对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投资者,建议关注持股期限对股息红利所得税的影响,合理安排持股和转让时间,以降低税负。

对于持有国债或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注意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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