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如下:
基本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九项个人所得之一。
该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税规定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税方式根据持股期限有所不同: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建议
对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投资者,建议关注持股期限对股息红利所得税的影响,合理安排持股和转让时间,以降低税负。
对于持有国债或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注意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