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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直接选举:适用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间接选举:适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选举机构

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间接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候选人名额

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当选条件

直接选举: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选举程序

直接选举:包括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等步骤。

间接选举:包括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等步骤。

民主代表性

直接选举:更能直接反映选民的意愿,被认为更加民主和完备。

间接选举:由于存在中间环节,可能相对较为间接,民主代表性略逊于直接选举。

法律依据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进行。

总结: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主要区别在于其适用范围、选举机构、候选人名额、当选条件、选举程序以及民主代表性。直接选举适用于基层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更能体现民意;间接选举适用于较高层级的人大代表,由下级人大代表投票选举,相对较为间接。两者结合使用,既体现了民主的广泛性,又确保了选举的有效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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