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是由民政部、教育部和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政策文件,旨在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该办法适用于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现役军人子女。以下是具体的优待措施:
退役士兵教育优待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可增加20分,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可增加3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可增加20分,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可增加30分。
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烈士子女教育优待
入学入托优先接收。
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残疾军人及子女教育优待
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教育优待
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习期间免交杂费、书本费,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在高中及以上阶段公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可减免50%以上学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帮助。
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录取时可加30分投档。
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
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其他特定群体教育优待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并不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学校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和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社会捐助。
学校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
这些优待措施旨在确保优抚对象及其子女能够接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