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心情网-为你提供各类经典名言与文案句子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团体意外险)是一种 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它是指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主要特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投保人是一个投保前就已存在的单位,如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被保险人是该单位的在职人员,如学校的学生、企业的员工等。

保险责任:

主要是死亡责任,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此外,也可能包括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费率:

由于团体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相对较低,因为单位投保可以降低保险人的管理成本。

保险金额:

一般没有上限规定,仅规定最低保额。保险金额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如1000元至10000元)由投保人选择。

保险期限:

一般为一年。

投保条件:

投保人需为正式在职人员或团体会员,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单位在职人员人数或团体会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10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内容: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建议: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职工福利措施,可以有效转嫁单位因员工意外伤害带来的风险。

在选择团体意外险时,应充分考虑团体成员的工种和风险等级,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投保单位应确保所有在职人员都包含在保险范围内,并遵守相关的投保条件和程序。

上一篇上一篇:为什么进去后不再反抗

下一篇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