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员工不去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搬迁距离较远,对员工的通勤时间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且用人单位没有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如提供班车、发放交通补贴、缩短上班时间等),那么员工有权拒绝随迁,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同城搬迁导致员工的通勤时间大幅增加,严重影响员工的生活和工作,且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解决措施,员工可以拒绝搬迁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要求公司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工厂搬迁员工不去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搬迁距离较远且未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员工有权拒绝随迁并要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