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是对这三项制度的详细内容解读: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事前公示:
执法机关应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
编制、更新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规范着装、佩戴标识。
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事后公示:
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时,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目标: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形式:采用文字、音像等多种形式进行记录。
要求:
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逐步扩大执法音像记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活动,要实现全过程记录。
加强执法数据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执法大数据在政府决策、行政管理、优化服务、监督权力等方面的作用。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要求:
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
加强法制审核能力建设,切实保证行政执法决定严格依法作出。
内容:
明确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的责任。
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通过推行这三项制度,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公正性,确保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而提升社会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和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