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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企业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企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复工复职政策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在退出现役后,有权选择复工复职,并应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退役金及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该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经济补助。

医疗优惠待遇

退役军人在企业工作时,如果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而言,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负责解决。此外,残疾军人还可以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包括减收医疗费用等。

其他优待政策

在承租、购买住房时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在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贷款扶持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得到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如果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退役士兵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就业奖补政策

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和就业,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促进他们的职业发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为退伍军人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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