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补发的年终奖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下是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
征税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因此,退休人员补发在职期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
退休人员补发在职期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在实际发放的当月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减除的费用包括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以及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
也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申报方式
退休人员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修改“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和“人员状态”等信息,按照正常员工的方式进行申报,并在实际发放奖金的当月进行税款扣缴。
注意事项
税法和具体执行政策可能会随时间变化或因地区而异,建议在确定是否需要为退休后发放的年终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获取最准确的税务指导。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补发的年终奖应视为“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