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以下是一些关于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内容:
文书分类
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文书组成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封面应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封二应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文书内容
鉴定文书正文应当表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委托机关和委托人、案件名称、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应当明确,若因鉴定条件不足或其他原因无法做出明确结论,鉴定文书可出具鉴定意见。
签名和盖章
鉴定人和复核人应当在鉴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有技术职称的注明技术职称,同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
文书签发和存档
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文书要求
司法鉴定文书不得用文言文、方言和土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
规定了重新制作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无效的情形。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以便在诉讼中提供可靠的证据。制作鉴定文书时,鉴定部门需严格遵守这些要求,以保证文书的质量和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