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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抵押目的 :在建工程抵押的主要目的是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的资金。抵押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抵押条件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必须是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必须已经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在建工程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抵押合同: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抵押登记:

根据《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物的处分: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销售住房的,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修订抵押合同,将所销售的住房在原抵押标的物和抵押价值中作相应核减,由销售收入中冲销相应的抵押贷款。

抵押权的效力:

我国房地产权属实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对土地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及于土地上的房产;对房产进行抵押登记的,房产抵押权及于土地,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和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在建工程抵押活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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