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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奖发放规定

精神文明奖的发放规定如下:

全额发放的人员和标准

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包括体外循环和特岗教师。

全年工作认真,完成任务,服从安排,遵守校记,成绩平稳,出勤正常。

扣除发放的规定

旷工:按旷工天数扣除平均值的3到5倍。

请事假:按请假天数扣除平均值。

请病假:按病假天数扣除平均值的60%。

工伤:不扣除。

业务检查:如备课、听课、批改作业、班主任笔记等业务不符合要求,根据情节轻重扣除一定百分数的额度。

影响学校声誉的事故:视情节轻重,扣除全年文明奖的20%至60%,直至全部扣除。

不服从安排:不配合学校解决问题,不讲组织纪律,扣除全年奖的50%。

其他相关规定

文明奖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范畴,用人单位可依据员工的考核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如何发放以及发放的条件及标准。

文明奖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但可以作为奖金发放。

发放精神文明奖的标准有三种:按级别发放、按工资发放、全部一致发放。具体标准因地而异。

发放范围主要是针对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干部、工勤人员,有些地方则只针对机关单位范围发放。

这些规定旨在激励教职工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同时确保奖金发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体实施时,还需参照各地的具体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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