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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36号,2008年6月25日公布)。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一般情况

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特殊情况下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此外,针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还具有以下特定立案标准:

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

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这些标准旨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保护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议渔业从业人员和公众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合法合规开展渔业捕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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