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社会公共性与政治偏好性:
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具有明显的社会公共性。同时,它反映了国家或政府的政治偏好和目标。
公共认同性与法律强制性:
作为法律的一种,经济法具有法律强制性,同时也需要社会的公共认同,确保其规定的规范得到遵守和执行。
普遍性与回应性:
经济法的原则和规范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广泛的经济活动和管理关系。同时,它也具有回应性,能够对社会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作出相应的调整。
应然性与实然性:
经济法追求的理想状态(应然性)与现实状态(实然性)之间存在差异,经济法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变化。
综合性:
经济法将多种法律调整手段和形式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
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具有明确的经济目的性,并反映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
政府主导性:
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主导制定和实施的,它体现了政府在经济管理和调控中的角色和职能。
政策性:
经济法包含丰富的政策内容,是经济政策法律化的体现,旨在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
这些属性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特征,使其成为一个独特的法律部门,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