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意味着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和合作。
自愿原则 (或称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即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当合理、均衡,不得显失公平。公平原则要求合同条款的制定要公正合理,不能一方承担过多的义务而另一方享有过多的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
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要求合同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合同法的基础,旨在确保合同关系的公正性、自由性和有效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合同法的实践中,这些原则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行为准则,也为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解决合同纠纷时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