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由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9月3日颁布的法规,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该规定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主要内容概述: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以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权利与义务
权利:
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核报告、紧急情况建议、参与安全设施审查、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参与编制安全规则等。
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等。
注册管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注册管理工作。
助理级资格:
为适应中小企业实际需要,增设了助理级资格,即“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在中小企业中承担安全生产管理或技术工作。
考试与注册: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设两个科目,合格后可取得资格证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实施情况:
该制度实施以来,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补充规定:
考核认定:对于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外籍及港澳台专业人员:符合规定要求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施行日期:
该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