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地面水及地下水水质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而制定的标准。该标准于1996年10月4日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水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规定了水污染物采样与监测的具体要求。
实施与监督
明确了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具体标准值
氨氮:
一级标准:15mg/L
二级标准:50mg/L
三级标准:20mg/L
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标准:
例如,天津市、山西省等地可能有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如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1928—2019等。
建议
了解地方标准:不同地区可能有更为严格的标准,建议详细了解并遵循当地的具体排放标准。
定期更新:标准会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而更新,建议定期查看最新的标准文件。
希望这些信息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更多具体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数据,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