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发布并施行,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制定。
原则:土地复垦应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优先复垦为耕地。
管理机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协同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责任主体:土地复垦义务人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采矿权申请手续时提交。
复垦原则: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
标准遵守: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遵守国家或行业标准。
信息系统: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相关数据信息。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责任主体: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土地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资金来源:复垦资金来源包括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等。
复垦利用: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可以作为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农业开发或城市建设。
监督管理
国家层面: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土地资源损毁和复垦效果等情况。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等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罚措施:具体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许可证等。
附则
实施日期:该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后续法规进行修订。
这些内容旨在规范土地复垦活动,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确保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