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是指 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一概念最早在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并在后续的文件中得到了反复强调和明确。
具体来说,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
加强领导:
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选好用好干部:
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强化监督: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支持执纪执法机关:
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管好队伍:
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纪委的监督责任包括:
监督执纪: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组织协调:
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
督促检查: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问责追究: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追究。
总之,“两个责任”明确了党委和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职责,强化了党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作用,为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