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详细列出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以下是一些关键的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罪
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行贿罪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单位行贿罪
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走私假币案
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虚报注册资本案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追诉。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经济犯罪案件的及时、准确和有效打击,保护国家和公民的财产权益。各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执行立案追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