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为部分关键内容:
一般规定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结婚
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法院应予以支持。
夫妻关系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父母子女关系
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离婚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附则
司法解释共有九十一条,分为六个部分: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
以上内容仅为部分司法解释的摘要,如需了解完整的司法解释内容,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