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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53条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当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则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计算方法为: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

计算起始时间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履行期间,则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则从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计算结束时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则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特殊情况

如果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则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如果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则计算至成交裁定或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如果通过其他方式变价,则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清偿顺序: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和规定整理得出,具体应用时应以最新的法律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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