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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着装规范

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标志佩戴: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整洁干净: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鞋类:除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饰品: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特殊情形

不宜着装: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禁止着装: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着装管理

统一监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配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生产管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禁止非法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人民警察着装统一、规范,维护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和专用性,同时防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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