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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案程序

检察院办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案件来源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个人控告和检举的;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犯罪人自首的;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侦查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行凶、自杀、逃跑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情况,确实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写《呈请拘留审批表》经检察长决定后,填写《拘留人犯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拘留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

侦查终结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总结:

检察院办案程序包括受理案件、立案前审查和立案、侦查以及侦查终结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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