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 属于会计政策变更,需要遵循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具体步骤如下:
确认会计政策变更
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具体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会计分录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会计分录如下:
```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原房地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原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
盈余公积(或借记)
```
处理所得税影响
涉及所得税影响的,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报表反映
公允价值变动应反映在会计报表上,并定期更新,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注意事项:
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变更计量模式需要符合特定条件,并且要进行追溯调整。
通过以上步骤,企业可以完成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到公允价值模式的转换,并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