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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除了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将停发原待遇,转而享受伤残待遇。若停工留薪期满后职工仍需治疗,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此外,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或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建议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停工留薪期,确保职工在工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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