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扩大至跨境服务与无形资产。除了传统的货物出口外,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也被纳入了零税率的范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的管理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出口退(免)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退税的条件
出口货物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
出口货物必须报关离境并结汇。
在财务上,出口货物必须已作出口处理。
特殊规定
少数货物即使具备上述条件也不准给予退税,例如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等。
一些出口货物只能采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例如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
退税率的调整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后,出口退税率档次由16%、13%、10%、6%、0%调整为13%、10%、9%、6%、0%。
2020年3月20日起,根据相关公告,部分产品如瓷质卫生器具等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免抵退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
对本道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出口前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政策
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但对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政策
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照常征税,适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扩大出口创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