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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执行机构设立: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执行职责

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执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分工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执行程序

执行申请和移送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其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

财产调查

承办人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承办人应在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立即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提供确有困难的,承办人应在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并在1个月内完成资产状况调查。

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执行期限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并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执行监督与指导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对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执行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公正,通过明确执行机构的职责、程序和期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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