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人养老院的国家政策,可以总结如下:
鼓励个人兴办养老机构
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优先保障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税收优惠政策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设补贴
一次性建筑补贴:营利性的养老院利用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床位补贴: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标准分别200元、400元、600元以上。
税收减免
对民办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的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院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会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这些信贷资金可以用于养老院的建设、运营和改造等多个方面。
其他支持措施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院的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的老化改造。
对服务失能老人的机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和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予以适当扶持,鼓励开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院,鼓励养老院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从而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人才培养与就业
对符合条件参与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需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民办养老院引进专业人才,并依法缴纳社保费,对吸纳就业人员困难的养老院,按规定给予社会补贴。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提高养老院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具体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建议联系当地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