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要以下手续及证件:
身份证明材料
双方的身份证
户口簿,需确保户口状态显示为已婚
婚姻证明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结婚证丢失,需提供婚姻登记档案或相关证明材料
离婚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照片
双方当事人各提交两张两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其他材料
若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或外国人,需提供相应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或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申请回执单
离婚冷静期期满后,办理离婚手续时需携带
介绍信
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部分情况下需要)
债务承担说明
夫妻债务承担说明(部分情况下需要)
填写《离婚申请书》
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监誓人
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见证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日起30天之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