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中常用的两种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包括:
概念不同
邀请招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适用范围不同
邀请招标:适用于较小规模或特定供应商范围的采购项目,如涉及国家安全、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较复杂或高价值的采购项目,如需求不明确、技术要求复杂或定制服务的项目。
程序不同
邀请招标:包括发邀请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步骤。
竞争性谈判:包括谈判、澄清、变动、点评、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等步骤。
谈判对象数量不同
邀请招标:邀请的供应商数量有限,通常为3家以上。
竞争性谈判: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
决策方法不同
邀请招标:基于事先设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评审投标文件选择中标者。
竞争性谈判:在谈判过程中确定产品或服务的需求和细节,更加灵活和个性化。
项目价格方面
邀请招标:价格一经报价后通常不变。
竞争性谈判:双方可以多次讨论和评判定价。
法律依据
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操作。
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采购方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和条件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