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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程序

庭审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唤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原告和被告分别陈述事实和理由。

出示证据: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然后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证人作证: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宣读鉴定意见:宣读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各方互相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审判长宣读判决。

如果事实清楚,法院将在可选时间作出裁决。如果当庭不能宣判,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庭前准备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了解和听取意见。

这些步骤确保了庭审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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