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关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般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可以达到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和服务费等。
具体政策
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中小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会计处理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企业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核算,租赁开始日,按当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原调出单位的账面值加上新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这些规定旨在简化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同时确保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建议企业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最新动态,并在实际操作中遵循最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