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人安置政策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安置岗位与数量
全国各地普遍按照与转业军官人数基本相当的数量提供安置岗位,多数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岗位。
多数地区提供的安置岗位数量超过转业军官人数,丰富了转业军官的选岗空间。
分类安置要求
重点安置:突出师、团级转业军官安置重点,这些人员是部队建设的中坚和骨干力量,政治坚定、组织能力强,有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
照顾安置:照顾安置的主要对象包括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及特殊岗位(如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服役的转业军官。
直通安置:针对有专业技术的转业军官,按照其在军队从事的专业、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直通安置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鼓励性安置:鼓励转业军官到中小城市、乡镇街道和基层一线工作,投身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职务职级安排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转业军官,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接收师、团级职务转业军官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工资待遇
分配到机关的转业军官,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待遇低于原军队职务享受相当待遇,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家属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
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其他安置方式
易地安置:因特殊情况(如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
退休安置: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一定条件(如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等)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转业军官的待遇和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地方工作,继续发挥其专业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