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的禁用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禁止用于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根据2013年修订并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第14条,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避免与某些特定名称或标志相同或近似
商标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不得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商标不得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除非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
商标不得与表明实际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除非经授权。
商标不得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禁止带有民族歧视性或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内容
商标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
商标不得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
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这些禁用规定的宗旨在于维护国家的尊严、军队的军威、勋章的荣誉、中央国家机关的形象以及其他特定组织的尊严;体现对外国政府、军队的尊重;保护特定标记;确保商标使用的诚实信用原则,防止误导公众;并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避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以免违反法律规定并受到相应的处罚。